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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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信息经济学会。

本团体的英文名称为:China Information Economics Association,或简称为CIEA。

第二条   本团体由从事信息经济和信息管理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信息经济和信息管理研究,组织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环境下信息经济和信息管理理论的交叉融合与实践创新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的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协调会员开展信息经济和信息管理的理论研究、教学和应用开发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推广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召开各种学术会议,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二)开展信息经济和信息管理方面的国际学术活动,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与交流;

(三)建立与促进有关的学术、行政、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

(四)围绕各级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组织和协调与信息经济和信息管理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五)支持大专院校开设信息经济和信息管理有关课程,协助提高信息经济和信息管理教学水平,培养信息资源开发人才;

(六)支持和协助出版部门组织有关信息经济和信息管理书刊和资料的出版。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团体;

(三)从事信息经济和信息管理研究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从事信息经济与信息管理工作的教学人员、从事信息经济与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工作者、信息产业界的企业家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四)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有关企业、事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和学术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个人会员: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

对于申请加入的单位和学术团体,经学会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接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信息经济学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9日第7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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