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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创新和学术繁荣,大力提高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在国内外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加强学会会员间的联系,团结全体会员,为全体会员提供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的国际、国内条件,规范会员管理制度,确保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学会章程和本规定执行。本学会会员的入会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学会秘书处负责。本学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根据《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章程》,本学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本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将会员具体细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国际会员(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企业高级会员(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个人会员)七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仅限于在中国境内发展,国际会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等境外成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是指中国境内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非政府组织、非企业组织的会员团体单位的成员。学会理事长单位一般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每个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学会秘书处。会员单位可以另派人员参加本学会分支机构的工作,该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是指在信息经济、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对本领域有浓厚的兴趣的个人成员。 第七条 国际会员是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国际组织、非政府机构和个人成员。 第八条 企业高级会员指国内外高等级会员企业的成员。拥有企业高级会员称号的企业,也称为学会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长单位。企业高级会员单位可推举一名代表担任学会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 第九条 企业会员是指国内外普通等级会员企业的成员。拥有企业会员称号的企业,也称为学会理事单位。企业会员单位可推举1名代表担任学会理事。经学会秘书处、或学术发展部、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推荐,企业会员单位可以被选举为学会董事会成员单位。 第十条 名誉会员是指学会授予名誉会员称号的个人。名誉会员一般授予国内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家、科学家和社会活动家。或者对学会发展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国内外企业家。 第十一条 荣誉会员是指学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的个人。荣誉会员一般授予国外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著名的企业家、科学家和社会活动家。或者对学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的国内外企业家。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中国信息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国外友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本学会正式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学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须有本学会两名以上会员或一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推荐,同时填写《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推荐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学会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会秘书处提交。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学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学会正式会员,并由学会颁发《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会员证》;学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30日内,在本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入会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六条 本学会会员除享有《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优惠参加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学会主办或承办的专项学术会议,以及各种交流活动;会员按正常缴费标准的60-80%缴纳学术年会会务费;学会协办、作为支持单位举办的年会和学术会议,会员按正常缴费标准的80%缴纳会务费或入场费。 (二)学会主办或承办的示范性教学、研究、国家课题申请、咨询服务等学术研究与教学交流培训活动,会员按正常缴费标准的80%缴纳培训费。 (三)免费获得《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章程》、《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会员通讯录》,及学会通讯等资料的电子版。 (四)会员投稿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会刊《信息经济研究》杂志,免收版面费,但需要缴纳评审费,并按85%的年度出版价格订阅该杂志。学会与国内核心经济管理类期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有计划地组织会员为这些杂志提供优秀稿件,提高会员投稿的成功率。学会每年邀请国内部分经济管理类核心刊物杂志社参加学术年会,或每年与部分杂志社联合主办学术年会和专题会议,为会员与杂志社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交流平台和服务。 (五)会员参加学会组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按正常缴费标准的85-90%缴纳费用。学会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国际著名信息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为学会会员举行专题报告和学术交流。 (六)会员优先获得学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七)会员可以免费检索和下载学会主办的网站或网页中的内部学术信息与资料。; (八)会员可以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九)会员拟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等,可由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向与学会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中国著名出版社推荐出版,或由学会学术发展部负责推荐给出版社责任编辑选稿使用,或以学会名义为会员联系会员指定的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学会负责在每年学术年会期间组织与学会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出版机构与学会会员座谈交流,出版机构展销或赠送相关出版物,增进出版机构与会员的合作与交流,大力促进会员个人的学术发展和出版活动。 (十)学会每2-3年举办一次“中国信息经济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活动。获奖者获得中国信息经济学会获奖证书,以资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会员论文优先入选。在同等条件下,会员优先获得更高等级的奖励。 (十一)会员可获得学会对其所在单位进行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活动、国际交流等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学会为会员之间进行跨地区、跨专业的科研合作与项目申请提供合作平台,并提供力所能及的联络与协调支持。 (十二)会员可以获得学会组织专家系统对其在理论研究、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系统研究与开发、教学活动等方面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及咨询服务。学会优先为会员以学会名义组织专家系统对会员主持的、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的研究课题或科研成果进行专家通讯评议或召开鉴定会。鉴定意见具有国家级专家鉴定的影响和地位。 (十三)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及同等条件下,会员优先获得学会对研究课题的介绍或推荐。 (十四)经会员申请,会员可以获得学会推荐,将其科研成果和学术贡献在学会主办的网站或网页上宣传和交流,也可以获得学会推荐在与学会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国内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互联网信息平台上进行宣传和交流。 (十五)在同等条件下,企业高级会员、企业会员优先获得学会组织的咨询服务,优先使用学会专家系统为本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学会专家系统为企业高级会员、企业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将在同等竞争条件下降低15-25%的咨询服务费用。企业高级会员将获得学会专家系统的长期顾问支持。 (十六)会员可以通过学会网站宣传会员出版和教材和专著,并代理销售。 第十七条 会员应遵守《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章程》列举的基本义务,执行学会决议。学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及会员单位等,均应缴纳会员费(以下简称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提交入会申请、缴纳会费时,应向学会秘书处和学术发展部、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或工作机构提交2张小一寸蓝底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供印制会员证和会员通讯录使用。照片背面注明个人姓名。 第十九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学会秘书处在学会网站和刊物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五章 会员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的入会以参加学会活动、缴纳会费、领取会员证为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参会活动,可以体现为参加学会每年举行的学术年会活动、参加工作机构的社会活动、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活动、参加学会组织的专题论坛、参加以学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会员可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参与项目等方式体现参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可以自由选择参加某个专委会的学术活动,也可以选择参加多个专委会的活动,或者在一个或多个专委会中发挥骨干作用。为鼓励全体会员的参与,专委会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不兼任学会内部其他专委会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学会原则上在全国各直辖市、省、自治区各设立1名学会学术活动联络人。学术活动联络人应为学会理事会成员,且一般为所在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会员。学术活动联络人负责所在地会员的联络工作,并为学会举办学术年会及开展其他社会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工作机构发展的会员,只有在秘书处和学术发展部建立会员名单及通讯录备案、获得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后,才能享受会员权利和正式履行会员义务。专委会、工作机构发展的会员,可以交叉参与对方的社会活动,且享受平等的发展权。专委会、工作机构不得对非本专委会、非本工作机构发展的会员采取歧视或其他不公正的态度,以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协作精神。 第六章 会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学会理事长会议同意,学会内部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以学会名义向会员收取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分为营利性单位会员会费和非营利性单位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会费的收费标准:个人会员每年200元;事业单位的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企业的团体会员每年5000元。 第二十八条 会费的缴纳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5月和6月份或当年学术年会期间。缴费方式包括:现金、邮寄汇款、银行账号汇款。会员缴纳会费时,由学会秘书处财务出具发票供会员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会接受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的捐赠。所有捐赠款项均按会费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专委会可以代理学会秘书处收取会费。会员在专委会交纳会费登记成为会员等同于在学会登记成为会员。专委会收取会费的30%上缴秘书处,70%由专委会用于自身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制订的会费标准为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统一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学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财务建设及管理所必须的开支,包括秘书处和学术发展部所必须的房租、水电、办公用品购置等费用;(2)会员服务所必须的费用,包括资料印刷费、邮寄费、联络通讯费、会员小礼品费等;(3)编辑出版发行学会会刊、论文集、内部通讯等图书资料,及专家系统建设、学会网站建设所必须的部分开支;(4)学术年会场租等开支;(5)维持学会发展所必须的聘任1-2名专职人员的适当的补贴。聘请专职人员的正常薪酬从学会其他收入中支出。(6)其他方面用于纯学术建设和发展的开支。 第三十三条 由学会秘书处和学术发展部共同建立会费的收取、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请理事会监督。秘书处和学术发展部在每年学会理事长会议期间做全年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在每年学术年会期间向会员汇报会费收支状况,提请会员监督。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凡本管理办法与《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章程》发生冲突的,按《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 2007年11月 附: (1)学会会费银行汇款地址: 开户行:北京市商业银行知春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信息经济学会 账 号:01090519500120111716042 用 途:(缴费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会费 (2)学会会费邮寄汇款地址: 通讯地址:中国 北京市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楼四层 邮政编码:100872 收件人:王阳 附 言:(缴费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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